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解决经济困难学生因家庭、个人遇到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的临时生活问题,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做好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普通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补助范围
(一)因病住院生活补助;
(二)本人或家庭成员遭受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
(三)学生家庭遇到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
(四)御寒过冬的冬装补助;
(五)寒暑假回家路费补助;
(六)其他需要临时救助的情形。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临时困难补助标准一般控制在3000元以内,特殊情况需经学生工作处研究,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申请审核发放程序
(一)学生本人填写《长江大学学生困难补助申请表》。
(二)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了解、核实情况,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提出补助建议,报学生工作处领导审批,超过一般资助标准的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给予困难补助:
(一)由于本人违法违规而产生临时性生活困难的;
(二)平时生活不节俭,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的;
(三)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的;
(四)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七条 各学院可参照此办法,发放学生困难补助。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长江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05〕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