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赴国(境)内外交流学习的统一管理,规范课程认定及成绩、学分转换的程序,不断提高学校本科教育的国际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经批准赴国(境)内外合作交流学校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赴国(境)内外合作交流学校学习的学生(以下简称为“交流学生”)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指交换生项目学生;第二类指双学位项目学生。
第四条 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
(一)交流学生在国(境)内外学习期间,保留本校学籍。
(二)学生离境前应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习期满应按时回校办理复学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生,按《长江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交流学生原则上应在交流学校学习与原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第六条 交流学生出国(境)前应参加当学期学校安排的课程考试,凡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回国后应参加补考或重修。因学生推迟返校而错过补考或重修的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开课学院、教务处共同协商,另行安排时间组织补考或重修。
第七条 交换生项目学生的课程认定及成绩、学分的转换
交换生项目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满,由交流学校出具学生修读课程成绩单,学校对学生修读的课程认定及成绩、学分转换。课程认定及成绩、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交流学校的课程基本符合学校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教学要求基本符合我校培养要求,才能申请认定为学校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类别课程。
(二)交流学校的课程与学校专业培养计划不相关的课程可认定为通识教育选修课。
(三)学生在交流学校参加学术研究、实习或实践等与其培养方案中的实践环节内容相近的项目,可申请认定为实践环节学分。
(四)学生在交流学校所修课程成绩经认定转换后,按学校对应课程的名称、学分、成绩记入学生个人成绩单。
(五) 交换生项目学生进行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后,根据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交流期间未修读的课程或未取得的学分,学生应在返校后重修。
第八条 交换生项目学生的成绩转换与记载
(一)交流学校以百分制登记的成绩,其成绩和学分绩点与我校的对应关系一致。
(二)交流学校以(A、B、C……)等级形式登记的成绩,按如下标准进行转换。
交流学校与我校课程成绩转换标准
交流学校 |
长江大学 |
A+ |
95 |
A |
90 |
A- |
88 |
B+ |
85 |
B |
80 |
B- |
76 |
C+ |
73 |
C |
70 |
C- |
67 |
D+ |
65 |
D |
63 |
D- |
60 |
F |
<60 |
(三)交流学校课程成绩不能按上述办法转换的,根据交流学校提供的成绩单说明,先转换成(A、B、C……)等级形式,再按上述对应标准进行转换。
第九条 交换生项目学生课程认定、成绩转换申请应一次性完成。办理的时间要求与流程如下:
(一)时间要求
交换项目学生应在学习期满后2周内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4周内申请课程认定及成绩与学分转换,逾期不予办理。
(二)办理流程
1.成绩认证。合作交流学校为国(境)外的,学生本人将国(境)外交流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进行审查认证、翻译。
2.认定转换申请。成绩认证真实有效的,学生填写《长江大学本科生校外修读课程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一式二份),连同交流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修读课程的大纲及简介等材料提交给学生所在学院。
3.认定转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组织相关课程任课教师进行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审核,审核意见由任课教师和主管教学院领导分别在《长江大学本科生校外修读课程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4.认定转换审批。学院学籍秘书将学院审核后的《长江大学本科生校外修读课程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连同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报教务处审批。
5.成绩记载。学院学籍秘书根据审批结果,将可认定转换为我校的课程名称及成绩、学分等记入学生个人成绩单。
6.《长江大学本科生校外修读课程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一份留学生所在学院(附交流学校成绩单原件)存档,一份留教务处(附交流学校成绩单复印件)备案。
第十条 双学位项目学生,如申请双学位项目学校就读专业与我校所学专业不同,申请双学位项目时应先到教务处办理专业调整报备手续。未办理专业调整报备手续或专业调整报备未获通过者,其双学位项目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双学位项目学生在交流学校完成学业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学生在交流学校所获学位证书、成绩等文件的真实性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翻译后,学校不再对交流学校所获学分进行课程认定和成绩转换。
双学位项目学生的成绩单(原件)包括我校成绩单和交流学校成绩单两部分,学校档案馆和学生个人档案各存一份。
第十二条 双学位项目学生在本校就读期间成绩合格,所获交流学校学位证书、成绩等文件真实有效,则视为达到专业毕业及授予学位条件,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双学位项目学生未获交流学校学位证书,其课程认定及成绩转换参照交换生项目学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长江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内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