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长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长大校发〔2017〕13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发送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活动遵循“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坚持信息公开、贫困优先、学有余力、自愿申请、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工作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岗位设置
(一)劳务型:主要包括校园环境清洁、校园绿化等公益劳动岗位;
(二)管理型:主要包括学生工作助理、辅导员助理、楼层管理员、治安巡视员及其他管理岗位;
(三)技能型:主要包括设备维护、网络维护、数据管理、信息采集、文字编辑、广告设计、校园记者等需要一定技能的岗位。
第七条 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应满足如下条件:有利于培养学生自强、自立、自尊精神;适合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力所能及;工作环境安全、无毒、无害;不能替代教职工本职工作。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按学期进行调整,每年6月和12月,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所需设岗数,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校内单位自筹资金设置的岗位,每学期将设岗情况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必须依法依规上岗获得合理报酬。
第三章 勤工助学申请
第九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诚实守信,责任心强;
(二)刻苦学习,成绩合格,学有余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勤工助学工作;
(四)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纪律处分或所受处分已解除;
(五)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学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一)学生申请。学生按照岗位要求,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
(二)学院初审。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岗位要求等情况,对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确定推荐学生名单;
(三)面试录用。用人单位对应聘学生进行面试,面试合格的,用人单位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学生将盖章后的申请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上岗。
第四章 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实施。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制定勤工助学管理制度;
(二)勤工助学日常管理与服务协调工作;
(三)发布勤工助学岗位信息;
(四)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服务指导工作;
(五)检查用人单位工作环境和用人情况;
(六)做好勤工助学酬金审核与发放工作;
(七)维护学校、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八)负责勤工助学学生基本信息、考核和奖惩情况的建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参与本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的审核、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周不超过1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勤工助学工作不得影响学生正常学习。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期间,用人单位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及日常考勤工作,并根据学生的出勤情况、工作表现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意见。
第十五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管理规定,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后果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学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出现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考核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应参加学校和设岗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勤工助学活动实行用人单位考核为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考核为辅的双重考核制度。考核应如实反映学生工作表现和出勤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计算酬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根据用人单位意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违反纪律和管理规定的学生给予相应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
1.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2.未事先征得设岗单位同意私自找人替代工作的;
3.无故缺勤或迟到、早退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辞退处理:
1.无故离岗三次以上或多次教育不改的;
2.违反部门安全管理规定的;
3.利用勤工助学活动人合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活动的;
4.影响专业学习或不履行协议的。
(三)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的,按《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发放
第十八条 校内固定岗位酬金标准:
(一)本科生酬金最高为240元/月,研究生酬金最高为450元/月。学校每学年根据考核结果按设岗总数的10%奖励学生;
(二)寒暑假期间勤工助学酬金参照月酬金标准执行;
(三)兼职辅导员酬金(本科生)按照人事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8元/小时,不高于15元/小时。
第二十条 岗位酬金根据考勤及工作情况发放,设岗单位每月25日前上报考勤及工作情况,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后,由计划财务处直接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
第二十一条 全校勤工助学经费统一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发放。校内单位自筹经费用于支付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的,需要将经费划拨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发放。
第七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工作环境和工作性质;
(二)拒绝用人单位提出协议外的工作要求;
(三)拒绝参加影响健康和学习的活动;
(四)获得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二)遵守纪律及安全管理规定;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四)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江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05〕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