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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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7-13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长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长大校发〔2017〕13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发送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活动遵循“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坚持信息公开、贫困优先、学有余力、自愿申请、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工作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岗位设置

(一)劳务型:主要包括校园环境清洁、校园绿化等公益劳动岗位;

(二)管理型:主要包括学生工作助理、辅导员助理、楼层管理员、治安巡视员及其他管理岗位;

(三)技能型:主要包括设备维护、网络维护、数据管理、信息采集、文字编辑、广告设计、校园记者等需要一定技能的岗位。

第七条  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应满足如下条件:有利于培养学生自强、自立、自尊精神;适合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力所能及;工作环境安全、无毒、无害;不能替代教职工本职工作。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按学期进行调整,每年6月和12月,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所需设岗数,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校内单位自筹资金设置的岗位,每学期将设岗情况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必须依法依规上岗获得合理报酬。

第三章  勤工助学申请

第九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诚实守信,责任心强;

(二)刻苦学习,成绩合格,学有余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勤工助学工作;

(四)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纪律处分或所受处分已解除;

(五)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学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一)学生申请。学生按照岗位要求,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

(二)学院初审。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岗位要求等情况,对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确定推荐学生名单;

(三)面试录用。用人单位对应聘学生进行面试,面试合格的,用人单位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学生将盖章后的申请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上岗。

第四章  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实施。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制定勤工助学管理制度;

(二)勤工助学日常管理与服务协调工作;

(三)发布勤工助学岗位信息;

(四)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服务指导工作;

(五)检查用人单位工作环境和用人情况;

(六)做好勤工助学酬金审核与发放工作;

(七)维护学校、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八)负责勤工助学学生基本信息、考核和奖惩情况的建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参与本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的审核、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周不超过1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勤工助学工作不得影响学生正常学习。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期间,用人单位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及日常考勤工作,并根据学生的出勤情况、工作表现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意见。

第十五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管理规定,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后果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学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出现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考核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应参加学校和设岗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勤工助学活动实行用人单位考核为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考核为辅的双重考核制度。考核应如实反映学生工作表现和出勤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计算酬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根据用人单位意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违反纪律和管理规定的学生给予相应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

1.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2.未事先征得设岗单位同意私自找人替代工作的;

3.无故缺勤或迟到、早退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辞退处理:

1.无故离岗三次以上或多次教育不改的;

2.违反部门安全管理规定的;

3.利用勤工助学活动人合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活动的;

4.影响专业学习或不履行协议的。

(三)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的,按《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发放

第十八条  校内固定岗位酬金标准:

(一)本科生酬金最高为240元/月,研究生酬金最高为450元/月。学校每学年根据考核结果按设岗总数的10%奖励学生;

(二)寒暑假期间勤工助学酬金参照月酬金标准执行;

(三)兼职辅导员酬金(本科生)按照人事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8元/小时,不高于15元/小时。

第二十条  岗位酬金根据考勤及工作情况发放,设岗单位每月25日前上报考勤及工作情况,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后,由计划财务处直接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

第二十一条  全校勤工助学经费统一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发放。校内单位自筹经费用于支付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的,需要将经费划拨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发放。

第七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工作环境和工作性质;

(二)拒绝用人单位提出协议外的工作要求;

(三)拒绝参加影响健康和学习的活动;

(四)获得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二)遵守纪律及安全管理规定;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四)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江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05〕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