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要求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财政安排及学校提取的用于落实我校高等教育(含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资助政策的资金。主要包括: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
第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计划财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计处按职责共同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我校学生资助经费的预算安排及省级和校级资金的分配与下达;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各培养单位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会同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各培养单位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入伍学生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的相关认证工作。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长江大学学生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按照每生每年2200元、3300元、4400元三档确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主要奖励在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由省级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给予一定比例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七)研究生奖助学金参评对象为长江大学在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档案未转入我校的研究生不享受奖助体系。
(八)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我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我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用于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等标准,根据国家政策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
第六条 根据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阶段学生资助类型,学生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学校分别承担。
第七条 学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承担;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及学校提取共同承担。
第四章 资金申请、分配与拨付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教育资助根据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和相关标准进行测算。
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省教育厅根据我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九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在收到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向学校计划财务处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计划财务处根据建议方案拟定资金分配正式方案,在履行规定报批程序后下达补助资金。国家统一执行的学生资助政策省级承担资金随中央补助资金一并下达。
第十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实行“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补助资金应于每年年底前执行完毕,按月拨付的补助资金,下年度1月份应拨的资金应提前到当年12月份拨付并支付。各部门、各培养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教发〔2022〕25号)要求,优化学生资助资金发放程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发放到学生个人部分的资金,应直接拨付至学生指定账户,不得通过第三方转交,春季学期原则上在5月底前发放到位,秋季学期原则上在11月底前发放到位。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校级财政预算管理,计划财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各培养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提高资助资金执行绩效。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各培养单位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各培养单位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各培养单位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各培养单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计划财务处将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与年度绩效自评。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各培养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培养单位要做好受助学生的核实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增加名额,严禁虚报人数套取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要提高各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分配名额工作的透明度,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补助资金已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计划财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应根据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分配下达资金,确保直达资金指标信息、支付信息、台账信息等系统录入准确无误,相关支付信息将作为后期中央和省监控资金使用的重要内容。学校建立直达资金常态化监控机制,加强对资助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错纠偏,促进资金快速落实到位,规范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各培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学校按照要求应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
第二十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长江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长江大学普通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大校发〔2017〕179号)《长江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规定》(长大校发[2020]84号)《长江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20]85号)《长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20]89号)《长江大学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20]103号)《长江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20]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