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提升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培育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学科专业建设的重要途径。为促进竞赛组织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推进竞赛持续有效发展,提高参赛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赛应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动“五育并举”要求落细落实,围绕学科、专业、课程开展竞赛,促进创新创业教育、科学研究与专业教育有机融合发展,发挥竞赛创新驱动作用,实现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研,形成学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主动办赛、学生主动参与、教师积极指导的良好局面,促进我校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竞赛组织的决策机构,审定并发布我校学生竞赛项目清单,确定竞赛承办单位等事项。下设竞赛管理办公室。
第四条 竞赛管理办公室挂靠本科生院,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团委、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共同组成。竞赛管理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校学生竞赛的统筹工作,包括争取竞赛经费、落实竞赛激励政策等事宜。
(二)协调解决学生竞赛中的相关事宜。
(三)做好全校学生竞赛项目清单建议、获奖情况统计、相关数据填报和激励政策兑现等。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为竞赛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建立本单位竞赛管理制度,为竞赛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各培养单位竞赛管理制度需报竞赛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制定本单位竞赛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报送竞赛管理办公室,并按学校要求有计划的开展竞赛相关事宜。
(三)承办本单位相关竞赛。各单位结合自身办学特色申请承办相关竞赛项目,打造“一院一品”,形成院级特色赛事,包括做好校级选拔赛,组织晋级选手(或团队)参加省赛和国赛。
(四)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各级竞赛,包括学生报名、赛前培训、参赛组织等。
(五)为竞赛创造必要条件,包括提供竞赛和培训的场地、仪器与设备,提升竞赛指导老师(或团队)的指导水平等。
(六)做好竞赛作品、文档等相关材料的整理归档,按要求做好相关数据资料上报和竞赛奖励申报工作。
(七)围绕“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研”主题,积极开展与竞赛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申请承办竞赛项目须填写《学生培养单位承办学生竞赛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实施。各单位原则上一年至少承办一项校级及以上竞赛。
第七条 鼓励各培养单位以学校名义承办省级(或区域)及以上竞赛,承办单位需提交具体的工作方案,经学校同意后给予支持。
第八条 学校鼓励大学生跨学科、跨专业组队参加竞赛,鼓励留学生加入团队共同创新、同台竞技。相关部门和培养单位应做好管理、协调及服务工作。跨培养单位组成的团队,竞赛指导老师所在培养单位为参赛组织责任单位。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竞赛项目认定范围以省属高校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所认可的学科类竞赛、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文艺类竞赛、体育类竞赛项目为主,兼顾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分析报告观察目录和学校双一流学科专业建设等因素,认定相关领域的高水平竞赛项目。竞赛级别分为A、B、C、D、E五类,其中A、B类为国家级及以上竞赛,C、D类为省部级竞赛,E类为A、B、C、D类竞赛的校级选拔赛。具体竞赛项目明细、分类见《长江大学学生竞赛项目一览表》(附件2)。
第十条 学校学生竞赛项目一览表以外的竞赛,各培养单位可自行组织学生参赛,并根据竞赛影响力变化申请增补到竞赛目录中。各单位申请增补竞赛项目、调整竞赛项目类别须分别填写《新增学生竞赛项目申请表》(见附件3)和《学生竞赛项目类别调整申请表》(见附件4),经竞赛管理办公室初审,并通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予以认可。竞赛项目调整原则上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
第四章 激励保障
第十一条 经费保障。学校安排的竞赛工作专项经费,分成学生培养单位基本竞赛经费、承办竞赛项目专项资助经费、重大竞赛项目培育与参赛经费三部分。学生培养单位基本竞赛经费指学校划拨给各培养单位运行经费中所包括的竞赛经费,用于支出其学生竞赛项目培育、参赛组织等费用。承办竞赛项目专项资助经费指学校用于资助培养单位承办竞赛的费用,由竞赛管理办公室根据学校教学指导委会所确定各单位承办的竞赛项目,统筹使用。重大竞赛项目培育与参赛经费指学校划拨给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团委三个部门所承办的重大竞赛的经费,本科生院负责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团委负责“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竞赛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竞赛报名费、材料费、培训费、评委费、宣传费,竞赛期间学校领队、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的差旅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激励政策。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团委根据各培养单位承办竞赛的级别、参赛规模和获奖成绩,年终核拨一定的竞赛组织工作量。竞赛获奖成果在培养单位目标管理年度考核、教研项目立项、教学奖励评审,教师职称评审、聘期考核,学生免试推荐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奖助学金评审等方面运用,按照学校相应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竞赛获奖以竞赛组委会颁奖文件或获奖证书为依据,同一作品以最高奖计。体育类竞赛前二名为一等奖,三、四名为二等奖,五至八名为三等奖。本科生和研究生共同参与的竞赛团队获奖项目,以第一获奖人的身份属性确定归属,本科生由本科生院统计上报,研究生由研究生院统计上报,同一个奖项项目不重复计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竞赛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原《长江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管理办法》([2016]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