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长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是落实“三全育人”工作的重要环节,聚焦立德树人成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效果评价,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生定期总结,引领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 综合测评坚持学业为主、全面发展、五育并举、两线贯通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记实测评与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德、智、体、美、劳、能(能力素质)、安(安全素质)七个方面进行考核。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五条 综合测评在每年9月份进行,对上一学年度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
第二章 测评体系
第六条 综合测评根据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能、安方面的表现及成绩,并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具体分数。具体要求如下:
德育素质评价占比15%,智育素质评价占比60%,体育素质、美育素质、劳动素质、能力素质和安全素质评价各占比5%。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档次,各学院以同一专业(班级)为单位,综合测评成绩列专业(班级)前20%(含)者为优秀,列20%—50%(含)者为良好,其余为及格或不及格。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等级为不及格: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与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
(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本学年内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现象,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综合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材料等;
(四)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不足65分者。
第一节 德育素质
第九条 德育素质主要考察学生在政治觉悟、思想水平、道德品质和法纪观念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测评成绩一般由德育素质基础分和德育素质日常表现分构成。
(一)德育素质基础测评
德育素质基础测评从政治觉悟、思想水平、道德品质和法纪观念等方面进行评价。
政治觉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拥护“两个确立”,自觉用“四个意识”导航、用“四个自信”强基、用“两个维护”铸魂。理想信念坚定,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勇担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思想水平: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认真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自觉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关心集体,积极参与集体活动,维护集体荣誉。
道德品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传统美德,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
法纪观念:法纪观念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二)德育素质日常表现
德育素质日常表现主要考察学生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各类活动的情况,以及在各级各类评选中获得荣誉等。
第二节 智育素质
第十条 智育素质主要考察学生在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等方面的综合表现,以学生在上一学年的学业表现和学业成绩为测评依据。具体计算方法为:
智育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态度成绩(占比20%)+学业成绩(占比80%)。
第十一条 学习态度成绩主要考察学生的课堂出勤记录、参加班级集体学习教育活动等情况,由班级负责考核。
第十二条 学业成绩是指上一学年学生所修课程(不含体育课和不算学分绩点课程)中的必修课程成绩,具体计算方法为:
S—表示学生上一学年的学业成绩
Ai—表示学生第i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考核成绩按照百分制计算)
Bi—表示学生第i门课程的学分值
n—表示学生上一学年的所修课程门数
第三节 体育素质
第十三条 体育素质主要考察学生的体育意识、体育行为、体质水平、体育技能等方面的综合表现,由学生上一学年体育课程成绩和课外参加体育活动为测评依据。具体计算方法为:
体育素质测评成绩=体育课程成绩(占比70%)+课外体育活动成绩(占比30%)
第十四条 体育课程成绩以学生体育课和体测成绩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一、二年级体育课程成绩计算方法:
体育课程成绩=(体育课成绩×50%+体测成绩×50%)×70%
(二)三、四、五年级体育课程成绩计算方法:
体育课程成绩=体测成绩×70%
第十五条 课外体育活动成绩以学生个人或集体参加各级各类体育活动,以及在竞赛中取得的成绩或奖励为依据。具体积分细则由学院制定。
第十六条 体育专业学生由所在学院自行制定细则对学生体育素质进行测评。
第四节 美育素质
第十七条 美育素质主要考察学生认识美、爱好美、发现美、创造美的能力与素质,引领学生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陶冶高尚的道德情操、塑造美好心灵。以学生参与文化艺术实践和社会公益服务实践等情况为测评依据。具体计算方法为:
美育素质测评成绩=美育素质基础分(占40%)+文化艺术实践(占30%)+社会公益服务实践(占30%)
第十八条 美育素质基础分由各专业(班级)在学生个人学年总结基础上组织开展测评,主要根据以下方面进行评价:学生具备认识美、体验美、感受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学生具有健康向上的美的理想、美的情操、美的品格和美的素养等。
第十九条 文化艺术实践以学生个人或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开展的文艺、文化美育教育活动和各级各类文化艺术竞赛,以及在活动和竞赛中取得的成绩、奖励和公开发表的相关作品等情况为依据。具体积分细则由学院制定。
第二十条 社会公益服务实践以学生个人或集体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的表现情况,以及所获得的荣誉等作为测评依据进行测评。具体积分细则由学院制定。
第五节 劳动素质
第二十一条 劳动素质主要考察学生劳动意识、劳动能力和奋斗精神,以学生参加文明寝室创建、文明校园建设、劳动教育实践等情况为测评依据。具体计算方法为:
劳动教育素质测评成绩=劳动教育素质基础分(占30%)+文明寝室创建和文明校园建设(占40%)+劳动教育实践成绩(占30%)。
第二十二条 劳动教育素质基础分由各专业(班级)在学生个人学年总结基础上组织开展测评,主要根据以下方面进行评价:学生具有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的观念,懂得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学生具备满足发展需要的劳动能力,形成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等。
第二十三条 文明寝室创建和文明校园建设分以学生参加文明寝室创建和文明校园建设过程中的表现情况,以及所获得的荣誉、所取得的成绩作为测评依据进行测评。具体积分细则由学院制定。
第二十四条 劳动教育实践成绩由团委提供。
第六节 能力素质
第二十五条 能力素质主要考察学生在创新创业能力、专业知识技能、担任学生干部等方面的综合表现,以学生个人或集体参与创新创业活动项目、取得成果和奖励,参加学科专业竞赛取得成绩或奖励,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和获得发明专利,以及参加各类专业资格证书考试的成绩等为依据。
第七节 安全素质
第二十六条 安全素质主要考察学生树立安全意识、参加安全教育学习和培训、掌握安全技能、遵守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和落实个人安全责任等情况,培养学生“国家安全我有责,学校安全我尽责,个人安全我负责”的理念;以学生参加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活动培训考勤打卡和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等情况为测评依据进行测评。
第三章 组织实施及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统筹全校综合测评工作。各学院成立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综合测评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综合测评以专业(班级)为基本组织单位,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干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综合测评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综合测评工作分为个人自评、专业(班级)测评、学院复核和学校审核四个步骤进行。
(一)个人自评。学生进行自我总结,根据自己的现实表现,向综合测评小组如实提交相关测评要素证明材料。
(二)专业(班级)测评。综合测评小组收集原始记实材料,全面审议、核准学生的各项测评成绩和总成绩,测评结果向全体学生公示,接受学生监督。
(三)学院复核。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对专业(班级)提交的测评结果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公示5天。若有异议,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需根据反映情况是否属实及时做出解释或调整,并再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党委学生工作部。
(四)学校审核。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各学院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结果反馈学院。
第三十条 严肃综合测评工作纪律,学生要坚持实事求是提供支撑材料,相关单位要以高度责任感严谨细致做好工作。
第三十一条 综合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综合测评结果记入学生学年鉴定表,装入学生档案,并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各级各类奖、助学金;
(二)评选各级各类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三)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
(四)政治审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上一学年内,同一成果(作品、成绩、项目和事迹等)获得不同等级奖励的,按最高等级标准进行赋分,不累计,且只能使用一次。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以集体或团队名义获得的荣誉和奖励申请的各项计分,有排名顺序的,排位第一者计全分,其他人员计全分的1/2;有主次之分的,主要成员计全分,其他人员计全分的1/2;无排名顺序的,都计全分。指导老师排名第一的,学生排名提前一位认定。
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或大类分流学生在新专业(班级)参加综合测评。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在本办法框架内,结合实际,制定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超出基本修业年限、休学、交流交换学习等特殊情况学生参加综合测评的实施要求,由学院具体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