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手册
首页  >  快速通道导航  >  入学教育  >  学生手册  >  正文
长江大学普通本科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7-13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拓宽学生知识面,适应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促进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进一步完善我校主辅修制,推行辅修学士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以下简称“辅修专业(学位)”)

(一)辅修专业:学生在校期间攻读主修本科专业的同时,辅修本校另外一个本科专业。

(二)辅修学士学位(以下简称“辅修学位”):学生在校期间攻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辅修本校不同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辅修专业(学位)的教学运行和管理,辅修专业开设学院(部)负责具体实施;学生所在学院(部)负责学生管理,辅修专业开设学院(部)协助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报名程序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辅修专业(学位)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专升本学生、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学生);

(二)有兴趣且学有余力,综合素质好、有较强的自学能力;

(三)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

(四)未因违反考纪受过纪律处分。

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在大学二年级上学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位)。

第五条  报名程序

(一)每年的秋季学期,由教务处公布修读辅修专业(学位)工作方案;

(二)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填写《长江大学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申请表》,向学生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院(部)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三)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将修读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名单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  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

第三章  专业设置及培养方案

第七条  开办辅修专业(学位)的学院(部)应根据开办专业的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辅修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辅修专业培养计划总学分不低于30 学分(每 16 学时为 1 学分);辅修学位培养计划总学分不低于48学分;辅修学位应安排不少于 6 周的毕业论文(设计)。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辅修专业(学位)原则上单独开班授课。修读学生人数达到15人及以上时单独开班,少于15人不予开班,学生可以选择其它可单独开班的辅修专业。当后续学期学生减少,专业人数低于15人时可不再单独开班教学,采取跟主修专业班级跟班上课或自学等其他方式学习。

第十条  单独开班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或晚上。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应根据主修专业培养方案,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完成学习计划。

第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办理选课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修读。

第十二条  修读辅修专业(学位)实行学分制管理与收费,其学分要求按辅修专业(学位)的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学位)开设学院(部)具体负责教学基本文件的制定和教学组织工作。要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因辅修专业(学位)的教学安排与主修专业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主修专业所在学院(部)应书面通知辅修专业(学位)开设学院(部)。辅修专业(学位)开设学院(部)应允许学生通过自学参加课程结束考试并取得成绩。辅修专业(学位)课程结束考试不及格,可在规定的辅修期内重修。

第五章  成绩管理与学位授予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学位)成绩管理

(一)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应按照辅修专业(学位)的培养计划要求修读课程;

(二)学生成绩由辅修专业(学位)的开设学院负责管理。待学生修业完毕,按要求将成绩单送学校档案馆,装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三)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要求和学分均不低于辅修专业的同一课程,且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在 80分及以上者可以申请免修,其成绩记入学生辅修专业(学位)成绩档案。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必修课程与辅修专业(学位)已学课程相同时,主修专业课程不能免修;

(四)未完成辅修专业(学位)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或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的学生,其已修读合格的课程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第十六条  学生辅修专业(学位)的学业审定和学位授予资格初审工作由开设学院(部)负责,与主修专业毕业生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七条  凡取得辅修专业学习资格的学生,在主修专业最长学习时限内,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修完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且成绩合格,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不予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凡取得辅修学位学习资格的学生,在主修专业最长学习时限内,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修完辅修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且成绩合格,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可发放辅修专业证书,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二)修完辅修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且成绩合格,如只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未能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则只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三)未修完辅修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但所修课程和获得的学分已达到辅修专业的要求,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九条  修完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且成绩合格,但主修专业为结业,须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换发毕业证书后,方能补发辅修专业证书;修完辅修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且成绩合格,但主修专业为结业,须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换发毕业证书并同时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资格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学生主修专业毕业或结业后,如辅修专业(学位)课程未修满,则不能继续修读,不能发放辅修专业证书,不能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发给的辅修专业证书,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 http://www.chsi.com.cn)上标注,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学校授予辅修学位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简称“学位网”,网址 http://www.cdgdc.edu.cn)上注册。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辅修专业(学位)工作的统筹管理,并对开设学院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开设、降低教学质量等违规行为,及时提出警告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直至撤销其开设资格。

第二十三条  辅修专业(学位)按学分收费,其标准为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准的相应专业的选课学分收费标准,学生按学年预交学分学费,终止或修读完辅修专业后按实际修课学分结算。凡申请攻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因自身原因未能取得辅修专业证书或辅修学位的,学费一律不退。

第二十四条  参加辅修专业(学位)学习的学生一般不得自行中止学习,确因健康或学习能力等原因不能继续修读辅修专业(学位)者,须向辅修专业(学位)开设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设学院批准后可到教务处办理退修手续。中途退修者,学费按已修课程学分核算办理,已经开课的课程不予以退费。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退修手续,逾期不予以办理。

第二十五条  双学士学位人才培养项目和跨校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原文件《长江大学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5〕28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