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学风建设,加强本科生学习过程管理,深化对学生学业的预见和指导,通过学校、学生及家长三方面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保障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长江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业警示的定义
学业警示是指学校依据学籍管理办法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学习问题和学业困难进行警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补救和防范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的一种危机干预制度。
第二条 学业警示的目的
加强学校、学生及家长之间的多方沟通与协作,进行适时引导和及时干预,督促学生按照学校和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努力学习,加强素质修养,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整体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学业警示的对象
学习成绩突然下滑、学习动力不足、学习纪律松散,或因学习成绩等原因接近延长学习年限、退学或不能按时获得学士学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 学业警示及帮扶工作的工作职责
学业警示与学业帮扶工作紧密结合,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各学院(部)共同负责,并将学业警示及帮扶工作成效作为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一)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各学院(部)学业警示工作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学业警示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学生工作部负责学业警示帮扶工作的具体部署,督促和检查各学院(部)学业帮扶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各学院(部)负责本学院(部)学业警示和帮扶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学业警示的等级
学业警示分为延长学习年限警示、退学警示和无学士学位警示三种(见下表)。
警示级别 |
警示时间 |
警示条件 |
延长学习年限警示 |
每学期 |
累计取得必修(含实践)课总学分未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同期累计应修必修(含实践)课程总学分的1/2的。 |
退学警示 |
最长学习年限的后四个学期 |
累计取得必修(含实践)课总学分未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同期累计应修必修(含实践)课程总学分的1/3的。 |
无学士学位警示 |
第三~四(五)学年秋季学期 |
1.未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要求; |
2.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5及以上;(2020级以前年级的学生按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测算,未达到1.1及以上。) |
3.外语成绩要求: (1)2020级及以后年级的学生 参照《长江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五款执行。 (2)2020级以前年级的学生 普通专业未达到大学外语四级355分(满分710分); 英语专业未达到专业四级50分(满分100分); 日语专业未通过专业四级56分(满分110分); 体育专业未达到大学外语四级284分(满分710分); 艺术专业未达到大学外语四级220分(满分710分); 职本专业未达到大学外语四级249分(满分710分)。 |
说明: 1.延长学习年限警示、退学警示每学期开展一次,无学士学位警示每学年开展一次。 2.必修(含实践)课累计总学分: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自入学开始,截至学业警示工作开展时上学期末应获得的必修(含实践)课全部学分。 |
第六条 学业警示的工作程序
(一)学业警示工作布署
每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布署本学期学业警示工作。
(二)确定学业警示学生名单
根据学业警示工作安排,由各学院(部)教学办公室对学生所修学分进行统计,确定学业警示的学生名单,并将名单报教务处汇总复核。教务处将复核后的名单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布署各学院(部)开展学业警示工作,包括下达学业警示通知单、警示谈话、家长约谈及制定帮扶方案等。
(三)下达《学业警示通知单》
各学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向被警示学生下达《长江大学学业警示通知单(学生版)》,被警示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四)警示谈话
辅导员和班主任与受学业警示的学生面对面进行警示教育,帮助其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学习计划,并填写《长江大学学业警示学生谈话记录表(一)》。
(五)通知家长
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以EMS邮政快递的形式向被警示学生家长邮寄《长江大学学业警示通知单(家长版)》及《长江大学学业警示通知单(家长回执)》,留存邮寄证明,要求家长将回执寄回并存档;亦可采取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其他通讯方式进行联系,但必须要有家长回复并妥善保存。
(六)家长面谈
对面临延长学制或退学警示的学生,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辅导员或班主任要与家长联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邀请家长来校就警示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面谈。若家长来校不便,则至少保证每学期两次以上的主动与家长联系。填写《长江大学学业警示家长谈话记录表》,真实记录谈话内容、时间、地点、辅导员及证明人签名,相关材料及时存档。
(七)动态管理
各学院(部)要不定期与有过学业警示的学生进行谈话,了解其学习情况,每学期不少于两次,填写《长江大学学业警示学生谈话记录表(二)》。对学生进行动态管理,加强帮扶教育,督促学生完成学习任务。
第七条 学业警示帮扶措施
(一)各学院(部)应根据学校学业警示的工作安排,制定本学院(部)学业警示及帮扶工作的实施方案,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学习的总体情况,采取沟通、约谈等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树立学习信心、增强学习主动性,逐步消除学习中存在的困难。
(二)各学院(部)可实行分级帮扶制度,针对受不同警示等级的学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帮扶,开展全面的、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教育。组织学生党员和干部,对受到警示的学生确定一对一的帮扶联系人,明确分工和责任。学生党员、干部重点关注受警示学生学习和生活状况,并及时向辅导员汇报;同时,任课教师对受警示学生进行重点关注,在学习上做好指导与帮助。
(三)对具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要与心理咨询教师密切配合,制定帮扶方案。帮扶方案应因人而异,及时采取朋辈支持、家长陪读、心理咨询、疾病治疗等各种方式,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心理危机事件,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学业帮扶工作具体实施由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负责,因工作调整或学生延长学习年限而需要进行工作交接时,应做好交接工作。
(五)各学院(部)应建立学业警示与帮扶工作的考核机制,定期对本院(部)学业警示工作进行检查、研究和总结,并对学业警示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不断提高警示与帮扶效果,力争更多的被学业警示的学生能按期完成学业。
第八条 建立学业警示档案。各学院(部)应给每个学业警示的学生建立警示管理档案,警示教育过程应留有书面记录,每学期末整理归档。学业警示档案包括学生成绩单、学生学习计划书、学生谈话记录、家长谈话记录、学业警示通知书学生及家长回执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学业警示及帮扶工作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是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思想的重要体现,各学院(部)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学院学籍秘书、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应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业完成情况,共同做好学业警示及帮扶工作。
第十条 学校将学业警示工作纳入教学常规指标考核,教务处负责对学业警示的效果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学业警示实施办法是学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业警示不属于纪律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长江大学本专科生学业警示实施办法》(长大校发〔2012〕173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