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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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普通本专科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7-13 点击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管理,维护学历、学位证书的严肃性,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14号)和《长江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7〕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历、学位证书是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国家承认证书上所证明的学历、学位,持证人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遗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生(包括普通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四条  加强对学历、学位证书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是学校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长江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的学历、学位证书由教务处管理。

第五条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颁发学历证书的对象仅限于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历注册证书分为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

第六条  学校只为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确有学习余力的学生,在校期间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的,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上标注。辅修专业证书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

第七条  可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是指:具有长江大学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者。

第八条  可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是指:具有长江大学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取得规定的最低总学分,且未取得

的学分累计≤20,本人又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德育、体育合格,作结业处理者。

第九条  可取得肄业证书的学生是指:具有长江大学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取得规定学分,且未取得的学分累计>20,本人又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者或具有长江大学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者。

第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出具在校学习成绩单或发给学习证明,不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向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历、学位证书内芯由学校自行印制,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

第十三条  学历、学位证书内容及填写规范

(一)普通本专科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2.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或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制、毕(结)业;

3.学习形式(普通);

4.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蓝底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5.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6.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二)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其毕(结)业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入本科实际时间填写。

(三)普通本专科肄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2.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或高职)、学制;

3.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蓝底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4.学校名称及印章;

5.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四)学士学位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校名、专业、层次(本科)、学位类别;

3.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蓝底彩色照片(与毕业证书相同底版);

4.学校名称及印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

5.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主修专业名称、辅修专业名称;

3.辅修专业学习起止年月;

4.学习形式(普通);

5.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蓝底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6.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7.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十五条  应届学生证书办理程序

(一)成绩审核。教学学院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毕业班学生名单,按专业培养计划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要求,全面清理毕业生成绩、审核所修学分、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等。并填写《        届本专科生毕(结)业资格审核表》和《长江大学辅修专业结业或双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一式二份,提出毕(结)业结论意见和学士学位授予意见,报教务处;

(二)资格审查。教务处对学生学业成绩、学位申请条件进行抽查,对学生学籍进行逐一审查,审批毕(结)业资格、报批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报学校发文;

(三)教务处制证;

(四)学校办公室加盖校长印章、学校公章;

(五)各学院领取证书,毕业生离校前向学生本人发放;

(六)教务处进行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

第十六条  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结业生满足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其合格后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肄业生不得换发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往届学生遗失学历、学位证书,可向教务处申请办理学历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学历证明书补发时应重新编号,补发后应及时在学信网的学历注册信息中标注。证明书办理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本人提交遗失证书的说明和补办的书面申请;

(二)提交书面材料。除本人书面申请外,还包括: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蓝底彩色照片;

3.招生录取花名册(加盖校档案馆印章);

4.证书发放名册(加盖校档案馆印章)。

(三)教务处审核;

(四)主管校领导审批;

(五)教务处制证;

(六)学校办公室加盖印章;

(七)申请人领证,到计划财务处交纳办证费(50元/份);

(八)教务处在学信网的学历注册信息中标注,并将证明书补办材料存学校档案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长江大学学历学位证书管理暂行办法》(长大校发〔2007〕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