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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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关于禁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饮酒的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23-07-12 点击量:

为优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杜绝各类恶性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长大校发〔2017〕15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禁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饮酒(学生在家庭范围内的饮酒不包含在内),禁止任何形式的酗酒,禁止在各种聚会和活动中饮酒;禁止教师同在校学生饮酒。

第二条  学生工作部门和各学院要经常开展禁止学生饮酒等方面的警示教育和专项检查。

第三条  禁止在以学生团体(班级、社团等各种校内组织)名义组织的所有活动中饮酒,一经发现,对组织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条  凡饮酒学生一经确认,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从饮酒行为发生之日起一个自然年度(365日)的评优资格,在该自然年度不能参加任何奖助学金评选、不得担任学生干部、不得发展入党,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组织饮酒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对参与饮酒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档案;触犯法律的,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第五条  凡有教职工参与的学生聚会活动,一律不得饮酒;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学生酒后滋事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对参与聚会的教职工追究相应责任,学校对相关教职工当年度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第六条  校内所有商店、餐饮等服务场所,一律不得对学生销售红酒、白酒、啤酒等酒类饮品,一经发现,取消其校内经营资格。

第七条  保卫处要加强校园门卫管理,后勤集团要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两部门发现饮酒或醉酒的学生,必须进行确认和登记,第一时间通知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进行处置。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长江大学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适用于采用全日制方式学习的非全日制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