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处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四条 学校处理学生申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原则,做到有错必纠。
第二章 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接受并处理学生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或分管师生维权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纪委、工会、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继续教育学院、审计处、保卫处、后勤保障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应为单数。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办公室的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 学生申诉的受理范围:
(一)因取消入学资格提出的申诉;
(二)因受到退学处理提出的申诉;
(三)因受到违纪处分提出的申诉;
(四)因其他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申诉书;
(二)支持申诉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第三章 申诉的复查与决定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以下内容进行复查:
(一)程序是否正当;
(二)证据是否充分;
(三)依据是否明确;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处分是否适当;
(六)被申诉部门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客观公正的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复查结论采取签收或者在校内公告栏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被申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复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予以研究,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应申诉人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举行听证会。
第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同一事件以一次为限。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江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长大校发〔2017〕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