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进一步加强学校推免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相关文件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对纳入国家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通过严格的遴选程序,确认其具有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 荐。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团委、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教授代表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推免工作,具体负责全校推免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过程监督和结果审核。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四条 各学院(部)成立由院长或者书记任组长,由分管教学、研究生、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教授代表等组成的学院(部)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部)推免工作细则和具体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章 指导思想与范围
第五条 学校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部署,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全力服务国家建设和发展。坚持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引导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科交叉,校内、校际交流。
第六条 推免生的选拔对象应是纳入国家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委培、专升本以及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和独立学院的学生。
第四章 推荐类型及条件
第七条 学校推荐免试生分为普通优秀推免生、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以下简称“硕师计划”)、应征入伍立功退役复学计划推免生等。经教育部或者学校批准于当年实施的其他计划,按照教育部或者学校要求的相关条件执 行。
第八条 学校推免生工作坚持以德为先,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选拔。所有推免生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处分;
2.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在校期间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不良记录;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 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潜质;
4.身心健康,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收研究生规定的体检标准。
第九条 除满足第八条规定条件外,普通优秀推免生还应同时满足以下第(一)(二)(三)款条件方可申请,具有特殊学术专长的学生可不受第(一)(二)款条件限制,但需同时满足以下(三)(四)(五)款条件方可申请。
(一)第一至六学期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学生的前40%,(五年制按第一至八学期计算);
(二)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者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710分制),体育、艺术类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390分(710分制);英语、日语专业的学生,专业四级考试不低于70分(100分制);
(三)学位课无补考记录;
(四)在本科阶段获得《长江大学推免生奖励分认定标准和计算办法》(见附件)第一条中的任何一项重要成果;
(五)本校三名以上本专业副教授联名推荐。
第十条 “硕师计划”推免生除满足第八条基本推荐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者方可申请:
(一)第一至六学期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学生的前40%,学位课无补考记录(五年制按第一至八学期计算);
(二)志愿到县镇及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尊重服务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意见和要求,且服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立功退役复学计划推免生。本科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其退役后回校就读,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直接推荐。
第五章 推荐名额分配
第十二条 根据当年度教育部下达给学校的推免生名额,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分配推免生名额,重点向基础学科以及国家战略和民生领域急需的相关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倾斜。综合考虑各学院(部)应届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数、考研率、学科发展情况等相关因素确定各学院(部)普通优秀推免生名额。
第十三条 分配至各学院(部)的普通优秀推免生名额由相关学院(部)统筹安排、合理分配到学院(部)内相关本科专业。各专业生源不平衡时,学院内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应征入伍立功退役复学计划推免生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当年实际需求单独确定名额;由教育部下达的专项计划(硕师计划、支教团等)名额按国家相应政策分配至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各推荐单位没有完成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时(教育部下达的专项计划除外),学校将未完成名额收回并统一调配。
第六章 推荐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推免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院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将推荐办法报省招办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
(二)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并公布年度推免工作实施方案,下达推免生名额;
(三)各推荐单位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推免工作方案,在推荐工作开始前予以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前向各推荐单位提交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奖励证明等有关材料 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各推荐单位应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文章)、竞赛获奖奖项等内容进行审核鉴定;对申请推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奖励加分审查; 组织特殊学术专长申请者进行答辩等,确定推免生初选名单并在校园网上予以公示。教务处汇总各推荐单位的推免生初选名单,进行资格复核,将审核后的初选名单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园网上予以公示。
(六)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学生,教务处会同相关推荐单位及时查明情况。未经学校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七)研究生院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推免生名单报省招办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未经学校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推免生无效。
第七章 考核标准与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推荐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和录取。
第十八条 各推荐单位要注重并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第十九条 学校将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等因素纳入学校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学生的各方面表现。学生在某一方面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不得为仅符合单一或者部分遴选指标的学生单列计划或者破格推荐。具体按《长江大学推免生奖励分认定标准和计算办法》(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条 综合成绩由学生的学业成绩、奖励分组成,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学业成绩+奖励分。依据综合成绩总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推免生拟推荐名单。
学业成绩为必修课按学分加权的平均成绩。学业成绩(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某门必修课程考试成绩×该门课程的学分)/∑(必修课程学分)。
学校对学生获得各级表彰、竞赛奖以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发明专利等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奖励分(见附件),奖励分为各项奖励分之和。奖励分合计最多不超过10分。奖励分计算范围必须为申请人自入学开始、截至报名之日止所获得的荣誉或者完成的成果。
第二十一条 各推荐单位成立推免生遴选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对申请推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奖励加分审查等。对申请符合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的学生,可会同本研究领域权威专家、相关期刊杂志单位或者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未通过审核鉴定或者答辩的,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通过审核鉴定或者答辩的学生特殊学术专长,须在推免系统和本单位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各类证明及教授推荐信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应征入伍立功退役复学计划推免生。在读期间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以直接推荐。由学生工作部负责对应征入伍立功退役复学计划申请者的推免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及公示。
第二十三条 经教育部或者学校批准于当年实施的其他计划,按照学校当年批准的考核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考核推荐工作。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待录取学生最后一学年的培养、管理和指导工作,使他们能够继续努力学习,在德、智、体各方面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扎实、圆满地完成本科学习任务,以优异的成绩进入研究生阶段的学习。
第二十五条 在待录取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受到纪律处分;
(二)学位课程出现补考记录;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到良好及以上;
(四)毕业时未取得学士学位;
(五)其他不符合推免生条件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者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推免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并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者利益相关人员(如收费辅导教学等)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应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应当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二十八条 各推荐单位未按本办法执行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减少推免生名额等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停止其开展推免生工作的处理,并对直接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推免招生政策规定的,学校应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科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参加一次研究生免试推荐。
第三十条 推免生工作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由各推荐单位报教务处汇总后,提交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原《长江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5〕2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