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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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加强延长学制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作者: 时间:2023-07-13 点击量:

一、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取得规定学分,且未取得的学分累计≤20,可以结业离校,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也可以申请延长学制;未取得的学分累计>20,可申请延长学制,如不愿意延长学制者,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二、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结业生申请回校参加课程考核,达到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学生延长学制在每学年第八学期(五年制专业第十学期)结束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长江大学学生延长学制或结、肄业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四、延长学制的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初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并办理留级手续。开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五、未取得的学分累计>20的学生,办理留级手续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学校按在校学生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安排住宿。学生应足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六、未取得的学分累计≤20的学生,办理留级手续后,可申请不在校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离校自主学习,在规定时间回校参加课程考核。

七、离校自主学习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安全承诺书,经家长同意,报所在学院批准。学校不再安排住宿。

八、经批准离校自主学习的学生,2016级及以前的学生按所修学分缴纳学费;学分制改革后,2017级及以后的学生,按实际学习年限缴纳专业学费和所修学分缴纳学分学费。

九、离校自主学习的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及时办理毕业手续。逾期不参加课程考核、不及时办理毕业手续者责任自负。

十、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延长学制学生按原年级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毕业资格,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后,按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毕业手续,获得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十一、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延长学制的学生仍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学校终止其延长学制资格,予以退学处理。退学时,若未取得的学分累计≤20,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不再换发毕业证书;若未取得的学分累计>20学分,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十二、2016级及以前学生,延长学制的最长年限按《长江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长大校发〔2007〕60号)执行;2017级及以后的学生,延长学制的最长年限按《长江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7〕1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